□郝鐵川
  司法審判權是終局性權力,俗語稱其為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秋菊打官司》里秋菊說的“討個說法”,不過這個“說法”是最後的“說法”。我國憲法很早就規定了依法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獨立是公正的必要前提,公正是獨立的終極目的。獨立意味著審判活動只對法律負責,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干擾。但多年來卻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即:一些敗訴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於公正的審理和判決拒不服從,咆哮公堂,鬧訴、鬧訪,而少數領導對此不顧法律的權威,一味地向法官施加壓力,犧牲法律的嚴肅性而修改判決,以換得敗訴一方的滿意。在黨內,董必武同志是第一個批評這一現象的領導人。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離婚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認為應當判決離婚,但當事的女方及部分群眾不同意判離婚,因此,使得判決拖了很久。這年的7月9日,董必武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次黨組擴大會議上非常嚴肅地分析了這個案件,強調了“法院判決案件不應受當事人威脅的影響”這一觀點。(詳見《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院判決案件不應受當事人威脅的影響”一文)
  董老強調,法院在依法審理案件時,不能因為當事人以死威脅就不敢判決。他說,如果怕當事人自殺,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判決,那是不對的。法院判決案件不應受當事人死不死的影響。他指出,現在我們卻一直受著這種威脅,上述案件就是受了這種威脅使我們很久不敢下判的。假如判離後她(他)真的死了,我們又是判得正確的,那她(他)有什麼道理可說呢,我想是沒有什麼道理可說的。
  對於這種亂鬧的人,董老提出用如下幾種辦法來處理:
  第一,寫一篇文章闡明道理在報紙上登出來,讓大家展開討論。讓社會上動一下,引起註意。也許有人反對法院的意見,那就讓他百家爭鳴來爭一下吧!但絕不會說我們法院不應該依法判決。
  第二,對那些對判決不滿意,經過各種辦法說服後仍然要亂鬧的人,可以將他押回去。不然這個國家機關就將一件事情也不能辦了。因為判決是很難使雙方都滿意的,不能說我們執行了國家法紀就脫離了群眾。當然這絕不是要擺官僚架子,只是為了把社會生活放在一定的秩序上去,就是在人民內部也應當遵守一定的秩序。
  第三,法院判決前可以向敗訴方及支持她(他)的單位、群眾講明道理,但這並非要去取得和他們一致的意見。董老說,法院的判決並非要和社會方方面面都取得一致的意見。要說取得一致意見,首先是取得法院內部的意見一致,而其他方面的意見僅僅是一種參考意見。就是法院內部判決的意見,也是少數服從多數,沒有必要意見完全一致後才判決。為了減少阻力,我們應當採取辦法與有關方面進行商量,約集有關單位和當地群眾代表開兩次會。第一次向他們講道理,說明我們處理這類案件的政策精神,聽取和收集他們的意見,但不要希望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根據收集的意見,再召開一次會議,對不正確的意見進行解釋,宣佈法院判決的依據。
  我覺得,董老的上述分析和意見,實現了把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和黨的群眾路線的有機結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這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產物;向當事人及其單位、群眾講法律、講道理,這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是中國特色。作為一名傑出的中國化馬克思主義法學家,董老當之無愧!
  (作者繫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長、華東政法大學博導)
  (原標題:獨立審判無懼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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